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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只有经过审核认定,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因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行政机关需要就其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以在线监测数据为超标证据,需要其他证据材料来证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同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由此可见,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证实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那么,在线监测数据达到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数据呢?
首先,产生数据的在线监测设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在线监测设备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适用性检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实行强制检定。《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42、44、51、55项,分别为声级计,有害气体分析仪,烟尘、粉尘测量仪,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可见,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3、在线监测设备需要经过环保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上述规定,在线监测设备需要通过适用性检测、强制检定、环保验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其产生的监测数据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数据传输正常;设备运行、使用、管理规范;日常巡检、定期维护、数值校验正常进行;采样位置、采样频率、相关数据必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等。
系统验收
系统安装工作完成后,乙方工程人员与甲方共同进行系统检查,并负责完成系统的通电、试运行等工作。
系统测试结果达到甲方技术规格要求的各项指标后,甲方应与乙方签署 《设备投运确认书》。系统投运连续无故障运行一周后,系统验收须视为通过。在此期间内,不发生系统故障,甲方即应签署《设备验收确认书》。如发生故障或需要对系统进行维修,则应重新开始另一个一周的连续测试周期。
如投运确认和验收确认同时进行,则只需签署《设备验收确认书》。